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488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江仲经字第7号 |
案号 |
(2021)粤07执1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如下:一、申请人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被申请人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恩平市金龙影剧院租赁合同》和《《恩平市金龙影剧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位于恩平市恩城沿江路的原金龙影剧院和两个新建影厅、金龙招待所(详见金龙影院租赁范围图)给申请人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三、被申请人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2020年8月至《恩平市金龙影剧院租赁合同》和《恩平市金龙影剧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之一》解除之日的租赁费及违约金给申请人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租赁费依合同约定按每月人民币29160元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以拖欠的租赁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lpr)的两倍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四、如被申请人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逾期返还上述租赁物给申请人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须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人民币29160元的租赁费标准计付占有使用费给申请人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至归还涉案租赁物之日止。五、申请人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不予退还被申请人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六、被申请人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电费及违约金人民币3870.83元给申请人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七、驳回申请人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本案仲裁受理费47694元,由申请人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担9539元,被申请人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155元。申请人已预交的仲裁受理费47694元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按应承担之数在履行本裁决时迳付给申请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97959488J |
登记机关 |
南山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东角头半岛城邦花园一期商业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