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红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628********3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628刑初44号
案号
(2021)陕0628执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梁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吴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刑期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楚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刑期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石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刑期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梁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吴安军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七、被告人马太平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八、作案工具,倒链3副、铁锹1把、镢头2把、油锯1把、手锯1把、吊带1根,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吴安军的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马太平的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盗窃的3棵柏树根,应当发还张村驿国有生态实验林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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