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红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28********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628刑初44号 |
案号 |
(2021)陕0628执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梁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吴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刑期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楚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刑期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石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刑期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梁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吴安军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七、被告人马太平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八、作案工具,倒链3副、铁锹1把、镢头2把、油锯1把、手锯1把、吊带1根,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吴安军的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马太平的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盗窃的3棵柏树根,应当发还张村驿国有生态实验林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