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7********8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0民初3955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3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谢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信用卡欠透支款本金5,989.48元及利息、违约金复利(其中截至2021年5月12日止,的应偿还应付未付利息691.25元元;自2021年5月13日起,利息以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为基数、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实际还清信用卡欠款本金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利息及复利之和按以欠付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二、谢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