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4082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1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科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罚息,计算应偿还利息时,扣除被告王科举已经偿还的利息70772.08元); 被告王保国、刘凤云、王震、刘丹、韩全保、马桂英、赵亮、李会娟、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双冠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科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科举、王保国、刘凤云、王震、刘丹、韩全保、马桂英、赵亮、李会娟、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双冠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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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凤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66344290X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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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二期B区1-4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