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3********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303民初1564号
案号
(2021)辽1303执1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邵凤君货款4,0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邵凤君已预交,由被告郑超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邵凤君负担0元,应予退还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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