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7********2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7民终1650号 |
案号 |
(2020)内0782执8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一、被告韩冰、呼伦贝尔德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子江借款本金9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马永华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韩冰、呼伦贝尔德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