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0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2民初722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恢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国光、任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4694.3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2日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还款的利息以本金为500000元,利率按年利率10.764%计算);二、被告谢国光、任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律师费33534元。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嘉宁建材有限公司、吴祥、朱红娟对被告谢国光、任苹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嘉宁建材有限公司、吴祥、朱红娟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谢国光、任苹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2元,减半收取4641元,由被告谢国光、任苹负担,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嘉宁建材有限公司、吴祥、朱红娟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