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恒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2374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2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恒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9416.24元。二、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832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被告陈恒峰负担173元,被告刘鹏负担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