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终5262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恢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驳回武孟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邢磊、白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武孟卿负担4600元,邢磊、白峰负担9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