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玉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5********59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603民初1015号
案号
(2021)川1603执8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红民、李玉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5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12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请之日止);二、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红民、李玉清提供的抵押物即登记在王红民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68号1幢4单元101号房屋(房权证号:广安市广安区房权证广房字第2013052000483号)、李玉清名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吉安街24号1幢2单元402号房屋(房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2014092400941号)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12750元,由被告王红民、李玉清共同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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