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盛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12********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24民初299号 |
案号 |
(2021)川3424执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曾盛强、黄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邦志机械设备租赁费660,000元及拖车费4,000元;二、由被告曾盛强、黄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邦志从2020年11月7日起至租赁费付清时止的期间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周邦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4元,减半收取5,382元,由被告曾盛强、黄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