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盛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12********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3424民初299号
案号
(2021)川3424执6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曾盛强、黄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邦志机械设备租赁费660,000元及拖车费4,000元;二、由被告曾盛强、黄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邦志从2020年11月7日起至租赁费付清时止的期间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周邦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4元,减半收取5,382元,由被告曾盛强、黄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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