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建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82********0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24民初1398号 |
案号 |
(2021)浙0324执4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晓云同意分期偿还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借款本金145250元、期内利息28040.51元及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45250元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28040.51元为基数,均从2020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分别于2021年4月10日前偿还10000元,自2021年5月起至12月止于每月20日前各偿还3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30000元,自2022年2月起至12月止于每月20日前各偿还3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偿还30000元,自2023年2月起至12月止于每月20日前各偿还3000元,剩余款项于2024年3月20日前还清;二、若被告叶晓云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借款145250元及期内利息28040.51元及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45250元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28040.51元为基数,均从2020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扣除已支付部分;三、被告柯建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计1883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253元,由被告叶晓云、柯建友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