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连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14********5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4民初3574号 |
案号 |
(2019)鲁0214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林海农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64300元。二、被告青岛林海农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截止到2017年4月19日的利息、罚息356056.86元。三、被告青岛林海农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4064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利息、罚息等。四、被告青岛林海农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律师代理费189000元。五、被告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秦正吉、林秀英、青岛时英工贸有限公司、林连鹏、林树时、青岛曼丽服装有限公司、崔素娥、黄珍贵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林海农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秦正吉、林秀英、青岛时英工贸有限公司、林连鹏、林树时、青岛曼丽服装有限公司、崔素娥、黄珍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