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洪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7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1民初3290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9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因王鹏辉死亡各项经济损失908631.50元,扣除已赔偿的66500元,被告谢承祥、谢刚勇、黄玲香还应赔偿原告王卿、曾庆幼53604.21元,被告方紫豪、方洪波、坞春香还应赔偿原告王卿、曾庆幼179898.93元,被告魏维毅、李雪花还应赔偿原告王卿、曾庆幼99035.78元,被告唐英博、唐春平、凌灿还应赔偿原告王卿、曾庆幼102535.78元。被告谢承祥、谢刚勇、黄玲香、方紫豪、方洪波、坞春香、魏维毅、李雪花、唐英博、唐春平、凌灿在435074.70元范围内对原告王卿、曾庆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庆国、凌受菊还应赔偿原告王卿、曾庆幼207157.88元;其余款项由原告王卿、曾庆幼自负。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86元,减半收取6443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963元,由被告谢承祥、谢刚勇、黄玲香承担766元,由被告方紫豪、方洪波、坞春香承担2412元,由被告魏维毅、李雪花承担1316元,由被告唐英博、唐春平、凌灿承担1316元,由被告刘庆国、凌受菊承担2741元,由原告王卿、曾庆幼自负24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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