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7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1民初3290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因王鹏辉死亡各项经济损失908631.50元,扣除已赔偿的66500元,被告谢承祥、谢刚勇、黄玲香还应赔偿原告王卿、曾庆幼53604.21元,被告方紫豪、方洪波、坞春香还应赔偿原告王卿、曾庆幼179898.93元,被告魏维毅、李雪花还应赔偿原告王卿、曾庆幼99035.78元,被告唐英博、唐春平、凌灿还应赔偿原告王卿、曾庆幼102535.78元。被告谢承祥、谢刚勇、黄玲香、方紫豪、方洪波、坞春香、魏维毅、李雪花、唐英博、唐春平、凌灿在435074.70元范围内对原告王卿、曾庆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庆国、凌受菊还应赔偿原告王卿、曾庆幼207157.88元;其余款项由原告王卿、曾庆幼自负。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86元,减半收取6443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963元,由被告谢承祥、谢刚勇、黄玲香承担766元,由被告方紫豪、方洪波、坞春香承担2412元,由被告魏维毅、李雪花承担1316元,由被告唐英博、唐春平、凌灿承担1316元,由被告刘庆国、凌受菊承担2741元,由原告王卿、曾庆幼自负24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