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4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深圳市鹏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77,200,000元。二、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担保房产(具体房产详见本判决书附件一)价值范围内对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深圳市鹏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7483.83元,由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23285.12元,深圳市鹏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4198.71元。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鹏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182483.83元,多交2928285.12元,由本院予以清退。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928285.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时间 |
2020-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7412578828 |
登记机关 |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65号楼65幢104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