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3********3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民终968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恢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牛宇、马聪、抚顺市坤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广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8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洋、牛宇、马聪、抚顺市坤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广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869元,由牛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