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明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5********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09民初4624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6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归还原告贺小洪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和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贺小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明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