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文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203********2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203民初466号 |
案号 |
(2021)赣0203执1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文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河支行借款本金49,981.7元、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5,957.34元以及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方法计算);二、驳回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被告江文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