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芮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2********2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7民初11376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8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芮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管士桂借款本金624,000元;二、被告芮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管士桂借款利息【以6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6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芮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管士桂律师费46,000元。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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