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少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3********0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802民初3762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39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91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24.69元和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0日利息为2442.61元,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991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郭少波负担255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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