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82********8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2刑终119号 |
案号 |
(2020)赣0222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处一、被告人夏炳松罚金人民币85万元。二、被告人苏维罚金人民币70万元。三、被告人徐美风罚金人民币75万元。四、被告人青爽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五、被告人汪玲玲罚金人民币45万元。六、被告人吴小平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七、被告人吴振阳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八、被告人吴久财罚金人民币38万元。九、被告人方龙罚金人民币45万元。作案工具:挂靠青溪公司的采砂船17艘,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三、对下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违法所得:苏维390000元、青爽315000元、徐美风240000元、夏炳松693400元、方龙375400元、吴振阳163800元、吴久财348000元、汪玲玲200700元、青晨201300元、高三中228750元、胡海波192150元、王同心143350元、牛文博45750元、王志强57950元、李金柱15250元、彭金华202000元、叶长江140000元,予以追缴,予以折抵青溪公司、龙海公司、戴村一标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十四、没收上诉人吴九海、吴九龙在案赃物、赃款及孳息(详见附表中没收财产清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涉案赃款、赃物。案外人及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详见返还财产清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