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504********603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426民初2004号
案号
(2021)闽0426执3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426民初2004号原告:刘宗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3****453x。被告: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台溪乡清溪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57552603j。法定代表人:王连高,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刘宗梓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宗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宗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5,400元,并支付借款之日起按约定1分5厘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4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5,4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计息,借款期限一年。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刘宗梓诉至本院。庭审中,刘宗梓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刘宗梓借款本金125,4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及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刘宗梓借款。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1日向刘宗梓借款100,000元,2015年2月15日向刘宗梓借款20,000元,2016年10月24日向刘宗梓借款5,400元,合计借款125,400元,并分别向刘宗梓出具一张《借款收据》。其《借款收据》主要约定:借款时间、借款金额、期限为12个月以上至3年,到期利息按每月1分5厘计息,利息每12个月付清一次等内容。借款后,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向刘宗梓支付借款利息,借款20,000元利息支付至2016年2月15日,借款100,000元利息支付至2016年1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刘宗梓催讨未果,为此引起纠纷。2021年8月3日,刘宗梓具状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7日,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借款5,400元为2016年借款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刘宗梓与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刘宗梓自认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25,400元的事实,有刘宗梓提交的三张《借款收据》凭证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作为债权人的刘宗梓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故刘宗梓主张要求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5,4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月息为1.5分,该利率标准没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至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刘宗梓主张的借款利息应分断计算,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按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4日止的利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规定的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四倍计算,即按年利率15.4%计算。借款金100,000元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按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4日止的利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规定的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四倍计算,即按年利率15.4%计算。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对刘宗梓主张的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刘宗梓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刘宗梓借款本金125,400元,及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刘宗梓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44元,减半收取计3,422元,由刘宗梓负担1,022元,由福建省尤溪县顺鑫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刘宗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案件受理费缴、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蒋智强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吴浈书记员罗立鹏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连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6557552603J
登记机关
福建省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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