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306民初390号 |
案号 |
(2021)豫0306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熊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期间按照月利率9.9‰计算,自2020年12月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85‰计算。支付利息时应当扣减被告熊三龙已支付的利息11144.98元)。二、被告方雪梅、方园、杜燕霞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方雪梅、方园、杜燕霞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三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1045元,由被告熊三龙、方雪梅、方园、杜燕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