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戚俊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2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2529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2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戚俊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本金9893.65元、利息2371.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0.80元,共计12825.57元(截止2020年12月17日);二、被告戚俊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以本金9893.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被告戚俊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