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江成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19********54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8505号
案号
(2021)川0105执恢5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东文、凌远军、王成杰、戴玲、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成杰水务有限公司、南江成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臣君偿还本金245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4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蒋臣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1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10元,由被告吴东文、凌远军、王成杰、戴玲、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成杰水务有限公司、南江成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戴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922071409540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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