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豪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2********421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4民初2831号 |
案号 |
(2021)冀0684执1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丛春义分期偿还原告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457364元。1.偿还本金;自2021年3月起至2021年12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偿还本金15000元;自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偿还本金30000元;自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偿还本金45000元;自2023年4月起至2023年8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偿还本金60000元;自2023年9月起至2024年3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偿还本金75000元;2.偿还利息:自2024年4月起至2025年9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偿还利息25409.11元。二、如果被告未履行任一期给付义务,则按实际拖欠借款本金数额,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且全部债务加速到期,原告可就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丛春义给付原告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保全担保费1721.25元,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四、被告辽宁豪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神荣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兴翰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林海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丛春义上达债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五、案件受理费9911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丛春义负担,于2025年10月30日前给付给原告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丛春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00319034421P |
登记机关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八宝造纸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