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1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民初3517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2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诉调中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聂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68229.75元、保险费4527.04元,合计72756.7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实欠借款本金66796.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19年9月4日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14元,由被告聂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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