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5********92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527民初1009号 |
案号 |
(2021)云2527执恢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2015年11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与杜建忠、何玉芬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编号为53066683692502015000015)和《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编号为bzlx20151203);二、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偿付借款本金5949284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编号为6668361232201600000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息方法,以年利率8.156%从2018年4月23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对涉诉抵押物即杜建忠、何玉芬位于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边(财富鑫座)的抵押房产(他项权利证号为泸西县房他证中枢镇字第2015733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杜建忠,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泸西县房权证中枢镇字第201524582-201524583号、第201524585-201524602号、第201524605-201524611号)有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杜建忠、何玉芬对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限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70元,减半收取计26735元,由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忠和何玉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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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建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52768126992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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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