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8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322民初1153号
案号
(2021)豫0308执19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牛照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按月利率7.71‰计算,2020年4月1日至此笔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7.71‰的150%即11.565‰计算,并扣减已支付利息11000元)。二、被告郭小平、郭利贤、徐俊雅、李向辉、魏燕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牛照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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