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尚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0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322民初858号
案号
(2021)豫0308执恢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海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武川15万元及利息。二、上述款项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1月7日计算至本院判决被告履行期间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杨尚坤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朱武川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用1000元,共计4000元,原告朱武川承担1000元,被告韩海风承担3000元。被告承担的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韩海风在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朱武川。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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