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尚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2********0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322民初858号 |
案号 |
(2021)豫0308执恢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海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武川15万元及利息。二、上述款项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1月7日计算至本院判决被告履行期间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杨尚坤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朱武川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用1000元,共计4000元,原告朱武川承担1000元,被告韩海风承担3000元。被告承担的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韩海风在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朱武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