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5********4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302民初1272号 |
案号 |
(2021)豫0302执恢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媛媛、高乐乐、董春萍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借款本金230万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1.52%计算;二、被告刘媛媛、高乐乐、董春萍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支付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230万为基数,以年利率11.52%上浮50%计算;三、被告刘媛媛、高乐乐、董春萍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支付自2016年6月20日至实行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复利,复利以160085.54元为基数,按利率为年利率11.52%计算;四、被告李萌、胡晓欢、曲红卿、刘海燕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上述一、二、三、四项的清偿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李萌、胡晓欢、曲红卿、刘海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媛媛、高乐乐、董春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媛媛、高乐乐、董春萍、曲红卿、李萌、刘海燕、胡晓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