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34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04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304执1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海盛化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653080.00元;二、被告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海盛化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30312.81元;三、被告张连强对被告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原未出资本金4919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未出资本金为基数,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按先息后本顺序扣减42567.79元后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姬文龙对被告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原未出资本金593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未出资本金为基数,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按先息后本顺序扣减44230.00元后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李安邦对被告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原未出资本金2965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未出资本金为基数,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按先息后本顺序扣减6372.84元后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原未出资本金395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未出资本金为基数,2013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按先息后本顺序扣减3296009.47元后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山东海盛化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57.00元,原告山东海盛化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0.00元,被告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张连强、姬文龙、李安邦、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9467.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被告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张连强、姬文龙、李安邦、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连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北山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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