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海市新海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7********2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021民初1320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恢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凌海市新海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4月2日的利息5,561,541.67元;二、被告凌海市新海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逾期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万元,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6.35%的年利率计算);三、如被告凌海市新海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可以与原告协商以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原告依法对抵押物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孟凡明、安冬月、孟凡迪、李丽对本判决中第一、二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07.00元,由被告凌海市新海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孟凡明、安冬月、孟凡迪、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安冬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4068345259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凌海市大有农场小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