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3********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8民初1209号 |
案号 |
(2021)冀0408执2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中堂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47400元,并支付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到2020年8月2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照约定的1分5厘计算利息,以及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其实际还款日止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中堂对被告罗俊青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由被告罗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