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33********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8民初1209号
案号
(2021)冀0408执2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中堂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47400元,并支付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到2020年8月2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照约定的1分5厘计算利息,以及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其实际还款日止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中堂对被告罗俊青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由被告罗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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