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6********4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04民初3588号、(2021)粤04民终1019号
案号
(2021)粤0404执3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邱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单大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2,000元;二、被告邱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单大雪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9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7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单大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8637元,由原告单大雪负担人民币7657元,由被告邱宁负担人民币9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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