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0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1民初1212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1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梅松、梅镇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荣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张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6元,保全费2772元,合计10828元,由被告梅松、梅镇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