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2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5民初2762号
案号
(2021)晋0105执恢7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伟和被告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宋波偿还借款本金421.1万元,支付利息658318.1元及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3%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1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贾伟和被告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宋波支付律师费214000元;三、驳回原告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伟和被告隋彬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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