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道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2********5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31民终27号 |
案号 |
(2021)新3124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道安自收到本判决三十日内向上诉人袁中兵偿还借款本金508,280元、利息244,140元,本息合计752,420元。三、驳回袁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4.2元,合计21,508.2元,由上诉人王道安负担14,584.7元,由上诉人袁中兵负担6,92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