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永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2********3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792民初1615号 |
案号 |
(2021)川0792执1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庞永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绵阳高新区渝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及未能归还租赁物资的折价赔偿款共计193261.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93261.3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绵阳高新区渝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被告庞永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