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82********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8民初2301号
案号
(2021)冀02执16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赵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泉河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255115元及利息(利息以25511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3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63元,由被告赵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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