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2********3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087民初411号 |
案号 |
(2021)鄂1087执1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熊邦远、贺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贷款本金182318.03元,及截止2021年2月17日的利息9253.34元,以上合计4191571.37元,并从2021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11.025%(含50%罚息)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对被告熊邦远、贺萍位于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路27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松房权证新字第2003127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