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1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民初1005号
案号
(2021)辽01执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款本金39885013.99元;二、被告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款39885013.99元的利息(以19885013.9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垫款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垫款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利息;);三、原告就抵押物范微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18d9号(101)房产(房产证号:沈房权证市中心字第no60044578号)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辽宁天顺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固阳天顺矿业有限公司、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凯天腊业有限公司、大连博伦伟业有限公司、徐欣、范微、邵晨、侯素媛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担保的主债权本金39885013.99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1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天顺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固阳天顺矿业有限公司、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凯天腊业有限公司、大连博伦伟业有限公司、徐欣、范微、邵晨、侯素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邵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007557571835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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