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扎兰屯市乾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7********66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0083号 |
案号 |
(2021)湘0524执恢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垫付款1601560元人民币及利息(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208154元人民币,此日后依欠付垫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顺延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海清对被告张晓波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扎兰屯市乾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晓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扎兰屯市乾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晓波、王海清追偿);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7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543.5元人民币,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合计15543.5元人民币,由被告张晓波、王海清、扎兰屯市乾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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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忠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83594610665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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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扎兰屯市卧北红旗三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