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钦州永盛锰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7********009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2258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银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暂算至2018年4月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775541.19元,本息合计9775541.19元;并支付按年利率8.4825%从2018年4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新余市银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被告新余市富运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鸿顺物资有限公司、邹泉珠、张菊连、晏斌、胡丽丽、张平、黄玲艳、廖红星、江萍、张小敏、廖新年、周家明、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盛锰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314元,由被告新余市银祥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富运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鸿顺物资有限公司、邹泉珠、张菊连、晏斌、胡丽丽、张平、黄玲艳、廖红星、江萍、张小敏、廖新年、周家明、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盛锰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另外,被告刘桂珍预付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承担并支付给被告刘桂珍。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邹泉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4751229009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钦州港金鼓江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