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穆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2********2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7民初4572号
案号
(2021)京0117执4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刘翠凤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翠凤律师费10000元;三、北京齐悦齐城科技有限公司、迟中强、穆伟、王冬冬、马俊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齐悦齐城科技有限公司、迟中强、穆伟、王冬冬、马俊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斌追偿;四、驳回刘翠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张斌、北京齐悦齐城科技有限公司、迟中强、穆伟、王冬冬、马俊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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