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穆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222********2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7民初4572号 |
案号 |
(2021)京0117执4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刘翠凤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翠凤律师费10000元;三、北京齐悦齐城科技有限公司、迟中强、穆伟、王冬冬、马俊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齐悦齐城科技有限公司、迟中强、穆伟、王冬冬、马俊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斌追偿;四、驳回刘翠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张斌、北京齐悦齐城科技有限公司、迟中强、穆伟、王冬冬、马俊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