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振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02********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212刑初27号 |
案号 |
(2021)晋0212执恢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武振天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四月五日起至二o二o年十月四日止。]二、被告人武振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先经济损失10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