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81********3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481民初5565号
案号
(2021)浙0481执45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丁建坤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114154.43元并支付利息3605.75元(自2021年2月21日计至2021年6月27日)及此后利息(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赔偿实现债权费用损失6500元。2、被执行人朱陆英、吕波、杨芬对被执行人丁建坤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朱陆英、吕波、杨芬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丁建坤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764元、诉讼费139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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