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玉田县德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CF8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民终2508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1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卓景云25202.71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余款7202.71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卓景云166567.37元;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卓景云25202.7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卓景云81048.71元,合计106251.42元(已支付);四、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卓景云医疗费用损失8641.41元;五、驳回卓景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5351元,由牛广付、玉田县德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78元,由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负担1873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核减人保江西分公司11578.38元的赔偿责任。经查,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广付承担主要责任,刘锋承担次要责任,卓景云不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决牛广付对卓景云的人身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刘锋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人保江西分公司提出刘锋不应对卓景云的人身损失承担35%责任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人保江西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恩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9MA0817CF8G |
登记机关 |
玉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乡陈家铺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