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2********6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1民初1031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2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科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94037.5元;被告成都科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59403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周旭、李洪明、谭志刚对前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旭、李洪明、谭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5000元;五、驳回原告四川鑫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4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941元,由被告成都科星置业有限公司、周旭、李洪明、谭志刚负担(其中被告成都科星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19076.15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周旭、李洪明、谭志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