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48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初7116号
案号
(2021)粤03执6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0606924】。一、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10,000,000元:二、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期内利息20,109,701.89元、期内罚息1,316,904.59元、期内违约金1,514,634.62元以及逾期罚息30,103,603.44元(逾期罚息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此后以2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5,265.94元;四、被告冯鑫对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暴风统帅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22.5997)股权、暴风(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万元/万股注册资本的股权依法处分所得之价款在本案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150.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鑫承担。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358,150.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鑫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58,150.55元、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迳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冯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98532048H
登记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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